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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档案法》学习宣贯——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常见问题剖析

新档案法背景下的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常见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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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课程属于 2022年度陕西省档案人员初任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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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若干重要条款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想适应。(领导主体)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原则)

.第八条(职责)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 住址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   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法定归档内容)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严格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科技经济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明确体制外归档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事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集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部署以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机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管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档案外包服务工作规范:T68.1《总则》,T68.2《档案数字化服务》。T68.3《档案管理咨询服务》)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有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德安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细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有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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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体制外单位归档职责。

外包规范:t68.1总则+68.2数字化服务+68.3管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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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失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已发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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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法定归档内容)(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明确体制外单位归档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
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保密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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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各方面利用

档案由档案主管们领导、乡镇以下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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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已发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法定归档内容

1.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2.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的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单;

3.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治理、服务活动的;

4.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明确体制外单位归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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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2:基层单位档案工作常见问题剖析2

《档案法》若干重要条款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想适应。(领导主体)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原则)

.第八条(职责)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 住址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   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法定归档内容)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严格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科技经济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明确体制外归档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事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集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部署以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机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管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档案外包服务工作规范:T68.1《总则》,T68.2《档案数字化服务》。T68.3《档案管理咨询服务》)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有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德安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细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有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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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若干重要条款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职责);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欠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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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若干重要条款

领导主题 

原则 

职责 

本单位的档案,所属单位的档案,指导本系统

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

法定归档内容:

1.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

2.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3.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4.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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