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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档案法宣贯暨有关信息化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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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课程属于 杭州市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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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草案相关条款的解读

1、新增一章七条: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

(1)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责任

(2)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

(3)档案信息化内容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浙江纳入政府数字化转型整体计划方案

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浙政发[2016]6号)

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17]22号)

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总体方案(浙政发[2018]48号)

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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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是最大亮点

新修订的档案法自202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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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档案:指原生电子档案,形成的时候就是电子的;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两项合并起来称档案数字资源。数字化是后加工,迟点早点都问题不大,但是电子档案不抓紧归档就容易丢失,所以电子档案的位置要摆在前面。

2、第三十六条:要推进电子档案首先要解决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的问,要实现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和档案系统的“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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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2:档案法信息化专章解读2-(一)

《档案法》第三十五条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学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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