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订草案相关条款的解读
1、新增一章七条: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
(1)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责任
(2)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
(3)档案信息化内容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浙江纳入政府数字化转型整体计划方案
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浙政发[2016]6号)
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17]22号)
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总体方案(浙政发[2018]48号)
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