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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档案法宣贯暨有关信息化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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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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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案例:浙江政务服务事项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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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谁形成的、什么时间形成的、来自于可信的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形成、归档、保存、利用服务等全生命周期都是遵行一定的制度规范和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电子档案的组成要素即内容、结构、背景三要素要合规)

*要素不完整不能否认它是档案的事实

2、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确定了电子档案的档案地位,并不是说电子档案以前没有法律作用)

3、为了确保法律规定的专业性、技术规定的实施,需要制定电子档案管理规范性文件

4、双套制最终会过渡到单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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