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档案馆的收集
1、档案馆的收集范围
接收、保存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利用在价值的非国有档案
收集途径
接收
征集:征收散存档案、散失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
寄存:档案资料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提供保管服务,保管期间档案所有权仍归寄存者
档案的收集范围:
各级综合档案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是由档案档馆接收进馆的
(国家档案局9号令)
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
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省级以上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省级以下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
(2)接收要求和手续
完整性、规范性
接收要求:相关资料、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3、现行机关档案的接收
档案馆馆藏的主要来源
接收期限:档案形成到档案馆接收进馆之前的时间
实施办法规定:
省20年接收范围的档案
县级档案馆10年
5年 :处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接收方法:
逐年接收
定期接收:3年或5年,效率较高
现在基本是定期接收
4撤销机关 档案的接收
由撤销机关负责整理和鉴定由主管机关代管
几个机关:其档案作为一个整体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当机构发生变化时,档案都不能分散,必须全部集中移交档案馆
5、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与接收
国企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
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或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产品、科技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
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干部职工档案,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事业兼并的,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国家档案馆,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的企业代为保管。
国有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暂无去处的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其档案原则上由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管理在,也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移交。
6、重大活动档案的接收
影响重大的活动,各级国家档案馆应提前接收进馆。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
7、社会档案的征集和寄存
征集的对象:散存档案
征集的途径:征集个人保存的历史档案;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集档案;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征集历史档案;向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化部门征集档案。
征集方法:接受捐赠、有偿征集、国家收购和征购、交换等。
寄存以自愿为原则,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