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2:档案收集2 档案馆的收集(一)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9号令)
(2011年11月11日通过,2011年11月21日施行)
A.各级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受本级下列组织机构 的档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 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 接收范围。
.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 策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 综合档案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 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 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 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事 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 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B.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
.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 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 交。
C. 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
.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一专门 领域或特定载体邢台的专门档案成档案副 本。
D.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 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国有企业发 展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 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 收。
.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 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 案馆应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 件备份工作。
.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 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 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须的专用设备。
.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 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 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以上(含30年)的 档案。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 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二)接收要求和手续
1.接收要求
完整性:一个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移交给一个档案馆。
规范性:进馆的档案要齐全完整,进行统一的分类整理,正确划分保管期限,具有长久保存价值。
相关资料: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指南、检索工具和有关资料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清点核对: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2.交接文据
档案交接文据是在变更档案保管者或所有者的过程中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交接文据一式二份,分别由移出单位和接收单位保存。